核心提示自2011年《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發布以來,地方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不知不覺就走了10年之久了。十年過去了,部分地方交易場所經過清理整頓后已經逐步走上規范化、常態化發展道路,也仍有一些交易場所存在不規范發展的 自2011年《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發布以來,地方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不知不覺就走了10年之久了。十年過去了,部分地方交易場所經過清理整頓后已經逐步走上規范化、常態化發展道路,也仍有一些交易場所存在不規范發展的行為。本文將對2020年地方交易場所涉訴情況進行大數據分析,剖析部分交易場所中仍存在的主要的違規違法行為,爭取為地方交易場所的規范化發展提供依據與建議。筆者團隊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庫為依據,輸入“交易所、非法期貨、2020”等關鍵詞,并經進一步篩選,共檢索到裁判案例155件,其中共有126份判決書、27份裁定書、2份通知書。以下,筆者團隊將從宏觀到具體案例與大家一起分享,過去的2020,地方交易場所究竟存在哪些爭議。一、大數據報告情況涉訴數量以及地域分析根據上面圖一的圖表,從案件時間分布來看,自2015年至2019年地方交易所涉訴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但是在2020年數量開始驟減,為何在2020年地方交易所涉訴案件量會大幅下降呢?筆者團隊分析可能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第一是隨著清理整頓工作的收尾,各地監管均在加強,大部分交易所至今仍處于停業整頓狀態,小部分恢復展業的交易場世足晉級所也開始謹慎開展業務。第二是受2020年疫情的影響,交易者的維權成本和風險均加大,維權案件相對少,此外也存在由于疫情原因,部分法院審理期限延長等情況,導致2020年的判決相對減少。第三也有可能是2020年的相關判決還未開始對外公布,目前仍有一些案例還未上網。第四是部分交易所采用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裁決書未公開所以無法獲知其涉訴信息。所以,2020年以來交易所涉訴案件數量減少。從地域分布來看,此次檢索的2020年地方交易場所涉訴案件數量最多的地域是山東、廣東、江蘇、浙江、黑龍江等東部沿海城市。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可能有:一是交易所數量的原因,東部沿海地區交易所數量相對較多,訴訟案件自然相對也較多。二是東部沿海地區法律觀念較中西部地區普及,所以東部沿海地區交易商法律維權意識較中西部地區交易商強。審理程序分析經檢索,在地方交易場所涉及的155件訴訟案件中,一審程序共計86件,占比56%;二審程序共計67件,占比43%;再審程序共計1件,占比1%。涉訴案由分析根據上述數據,目前2020年交易所涉訴案件中,主要是刑事案由和民事案由,其中刑事案由有8件,占5%,而民事案由高達95%。1、民事案由分析根據以上數據可知,其中民事案件占據2020年地方交易所涉訴案件的95%。其中,對其進一步分類,由圖五可知,民事案由中期貨交易糾紛5件、侵權責任糾紛3件、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1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1件,合同糾紛139件。其中,合同糾紛是交易者維權的主要案由,同時,根據圖六可知,有58%的一審案件法院最終認定合同無效。筆者團隊認為,這也體現出隨著38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證監會關于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頒布以后,交易者因虧損而起訴的理由在逐漸發生轉變,法院審理的案由也從各地不一到逐漸趨同。此外,隨著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頒布,根據九民紀要第30條第二款,以及九民紀要第31條,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在地方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將被認定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進而導致合同無效,交易場所須承擔合同無效返還財產的法律后果,交易者更多選擇以合同無效為由起訴,法院開始對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予以認定。經典案例蔡春華、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民終348號】基本案情:上訴人曾于2019年以合同糾紛為由,認為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現貨之名組織非法期貨交易、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該非法期貨交易,向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樂余支行所在地的江蘇省張家港世界杯 賠率市人民法院起訴。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審查認為案件實為非法期貨糾紛,作出蘇0582民初2343號裁定,裁定案件移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并在裁定書中明確該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之后案件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移送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遼02民初95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駁回理由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為合同糾紛,訴訟標的額為304,736.83元,上訴人應當向被上訴人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或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樂余支行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上訴人認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事實認識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沒有期貨交易資質,并非期貨交易所,蔡春華與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樂余支行之間的糾紛并非期貨交易糾紛。蔡春華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法院認為:案件的管轄問題涉及交易的性質是否屬于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從本案現有證據看,本案交易的性質為合同糾紛,并非屬于非法期貨交易。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沒有期貨交易資質,并非期貨交易所,蔡春華與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樂余支行之間的糾紛并非期貨交易糾紛。且依據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庭審中對本案所涉法律關系的陳述,雙方當事人均認為本案并非期貨交易糾紛,而應為合同糾紛。第二,蔡春華通過提交身份證等資料,在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統、客戶端進行開戶,并在該交易系統內與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注冊的會員江西xx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一對一談判,約定了雙向買賣的具體貨物,并一對一簽訂了《客戶協議書》,雙方形成了合同關系。第三,《客戶協議》中明確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及xx交易中心相關交易規則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甲、乙就交易中心現貨及現貨電子交易業務的相關事項達成共識,并自愿簽訂本協議。《客戶協議》中還規定了實物交割等現貨交易的內容,又根據大中政發【2013】27號文件《關于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的內容,可以認定雙方從事的交易屬于現貨交易非期貨交易。判決:一審:裁定駁回蔡春華的起訴。蔡春華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871.00元予以退還。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刑事案由分析根據圖七,在2020年8件刑事案件中,非法經營罪與詐騙罪是主要案由。交易場所涉刑事案件主要是基于非法經營罪或者詐騙罪,分別占38%和50%,以詐騙罪起訴占多數。根據圖八,63%的案件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同時判處非法經營罪,判決詐騙罪案件共占25%,其中還有25%的案件以詐騙罪起訴但最終判處非法經營罪。如被起訴詐騙罪,辯護律師在辯護時也傾向于向非法經營罪方向辯護。此外,還有被判處幫助網絡信息活動罪的案件占12%。經典案例向適、冉晨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湘1103刑初310號】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向適、冉晨在東莞市工商局虎門分局注冊成立了東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實際由向適全額出資,法人代表人為冉晨,辦公地址為廣東省東莞市。向適是xx科技實際控股人及老板,負責公司的全盤運作、財務管理及與各網絡期貨平臺的對接等工作;冉晨是業務經理,負責招聘、管理銷售人員及市場工作。xx公司共招募30余名業務員進行培訓,通過在婚戀網站、XXX、微信中尋找中年離異人士,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與客戶談情說愛,騙取對方的信任然后把虛構的參與交易平臺炒期貨賺大錢的截圖發給客戶,引誘客戶在“凱恩國際”、“東方大師”、“格雷韋特”等非法交易平臺投資。當客戶將資金投入上述交易平臺后,向適、冉晨等人繼續指導客戶參與交易操作,并最終導致客戶大量虧損,而xx公司則從上游交易平臺獲得客戶交易費或虧損金額的42%-72%的分紅,分紅資金由第三方支付平臺轉入向適的私人銀行賬戶后,再由向適分配發放。經查,從2018年3月至案發,該公司共誘騙20余名客戶到非法期貨平臺投資,涉案金額約300萬元,被告人向適和冉晨分別誘騙客戶鐘某和聶某到多個非法期貨交易平臺投資,導致鐘某損失43萬余元,聶某損失37萬余元。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向適、冉晨在廣東省東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該院認為,被告人向適、冉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向適、冉晨在犯罪中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向適辯稱:一、定性方面,被告人向適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向適等人只是相關交易平臺的;低級代理商,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其不具有刑法意義上非法占有的主觀犯意,客戶的期貨交易損失與向適等人的欺騙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二、證據方面,涉案平臺是否合法,證據不足,涉案金額分為A盤、B盤,具體涉案數額不明。認定被告人向適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被告人向適等人非法代理期貨交易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四、被告人向適對其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真誠認罪、悔罪、認罰,懇請人民法院能對其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冉晨辯稱:一、辯護人對被告人冉晨作有罪辯護,因被告人被動參與本案卻有過錯,但考慮被告人被動參與的情節輕微、作用不大,且能如實陳述客觀事實,沒有逃避偵查行為,故辯護人建議貴院給予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冉晨涉嫌金額詐騙37萬元存在證據不足;三、被告人冉晨犯罪情節輕微,懇請從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向適、冉晨違反國家規定,明知“KKIUSG等上游平臺未取得金融、期貨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經營金融、期貨業務資質,為賺取手續費、提成,居間介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本案的焦點在于是否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主觀上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現有證據,暫無法證實聶某等人在交易平臺南韓 世足充值的資金究竟是流入A倉還是B倉,及多少流入A倉,多少流入B倉。且無法證實東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游交易平臺是否可以直接操縱客戶資金,因而無法證實被告人向適、冉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向適、冉晨犯詐騙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向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向適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及“具體涉案數額不明”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冉晨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詐騙罪”、“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詐騙37萬元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判決:一、被告人向適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四萬元;二、被告人冉晨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三、被告人向適被公安機關扣押的非法所得22.09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四、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向適、冉晨供犯罪所用的手機、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二、交易場所涉訴原因分析缺乏完善的制度體系規范交易場所發展當前對各類地方交易場所的規制中,存在立法層級不高、立法具有滯后性等立法制度體系不完善問題,當前立法體系無法適應各類新型交易模式的發展。目前主要包括商務部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38號文、37號文、111號文以及各地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司法機關無法準確判斷地方交易場所的交易模式與規則,再加上也沒有相關指導案例,在涉及交易糾紛需要進行交易性質認定時,往往主要是依照38號文、37號文、111號文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及根據《合同法》內容等作為判斷依據。其次是目前有些制度存在不合理之處,比如關于“交易T+5日”制度的規定,這個制度的推出沒有制定的參考依據,也不符合大宗商品流通的自然規律,很多交易場所通過改變交易方式規避此項制度,比如采取了“應價零批”模式,則是通過規避“T+5”的交易方式開展傳銷違法活動。在各地管理規定中也缺乏禁止性條款,容易導致侵權事件,而交易者在出現糾紛時通常先訴諸民事程序,但是在責任承擔方面也僅規定了刑事、行政責任,缺乏相應的民事責任,不利于糾紛發生時交易雙方的維權。監管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由于立法中未明確監管主體的權限與職責,行政監管方面對口監管部門不明確,導致各方責任推諉,對交易場所的風險無法實時監管。二是相關懲戒機制不完善,一方面所規定的處罰措施可操作性差,在實踐中無法落實,交易場所不能及時整改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缺乏相應的獎勵機制,導致實際執法效果不盡如人意。三是監管部門在日常風險防控監管有待細化完善。三、不同類型交易場所涉訴案件典型案例目前各地交易所涉訴主體主要涉及以下幾類:大宗商品類交易所、郵幣卡類交易所、清算中心等,以下為筆者選取的2020年該四類交易所的典型案例。郵幣卡類交易場所涉訴對于郵幣卡類交易場所,由于其并非像大宗商品等直接關系國計民生,目前各地對郵幣卡類交易所的支持發展力度較小。加之郵幣卡類交易所投機氛圍重,一直是清理整頓工作中的重點,其中可能會存在的操縱價格、藏品托管真實性有待審查、實物交割率低或無實際交割等涉訴風險問題。另外,由于郵幣卡類交易所屬于文化產權類交易所,對其監管主體也不明確,容易導致監管責任推諉。典型案例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魯02民終3302號】基本案情:xx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1日。2016年11月16日,公司名稱由青島x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變更為青島xx商品現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xx市南分公司系xx公司的分支機構,xx市南分公司的網站登有《xx郵幣卡現貨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記載:“現貨托管交易”是指交易商對其持有的公開發行的郵幣卡商品,可向xx郵幣卡申請托管,經過一定的封閉期且達到xx郵幣卡上市交易條件后,xx郵幣卡將該商品上市交易,交易商可以選擇持有、轉讓或買入的交易模式。“電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過xx郵幣卡的托管交易系統對上市商品進行交易訂立的現貨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種、數量、品相、規格、成交價等。托管商品包括六種,每個上市的托管商品應包括交易商品名稱、商品代碼、交易單位和最小變價單位等信息。xx郵幣卡受理托管申請后,對托管商品進行編碼注冊,在官方網站發布公開征集公告,并公布托管價。托管申請人應在xx郵幣卡規定期間內申請預約入庫,并在預約時間內辦理商品入庫。xx郵幣卡可對托管商品實行申購,并在官方網站公告申購時間、申購價、擬開放申購數量等。在xx郵幣卡的網站中,其宣傳的交易優勢為交易方式為電子盤T+0,當日可多次買進賣出。被上訴上宋陽在xx市南分公司官方網站上開戶綁定銀行卡,并通過銀行將資金轉入戶名為xx市南分公司的賬戶上。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6日期間宋陽入金2筆,入金金額28700元,沒有出金。宋陽現持有藏品瘦西湖單枚400枚;紅樓夢二單枚400枚。2017年6月7日,xx市南分公司在其官網發布《關于xx郵幣卡退市停盤事項告知函》,載明:線上所有未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品種均將于2017年6月7日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截至2017年6月9日。6月9日停盤后,線上交易藏品將停盤并下線退出交易,線上將不再保留任何交易品種。藏品退市后,仍有持倉的客戶可在賬戶中看到持倉信息,廣大持倉交易商須盡快將持倉藏品提取現貨。宋陽從未進行過實物交割。xx市南分公司交易平臺至今仍處于關停狀態。xx公司、xx市南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魯0202民初8531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交易的性質和效力;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應否返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的對象應為標準化合約且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本案上訴人xx市南分公司對涉案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交易數量、最小變價單位、交易時間、手續費率等要素均在交易前固定,其交易方式為電子盤T+0,當日可多次買進賣出。宋陽在xx市南分公司平臺上進行的交易,均未進行實物交割,故可以認定xx市南分公司作為交易平臺提供者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故涉案交易的對象系標準化合約,并不以實物交收為交易目的,亦不以實物交割為必要。因xx市南分公司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同時與眾多客戶開展買賣行為,存在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交易方式,并為促成交易不斷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故本案郵幣卡交易方式構成集中交易。涉案郵幣卡從未進行過實物交割,雖xx市南分公司稱涉案交易未發生實物交割系因購買人從未提出申請,且其有能力進行實物交付,但涉案交易并未進行實物交割事實清楚。故雙方交易的實質目的并非轉移實物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收益。上述交易行為,屬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情形。xx公司及xx南分公司均不具備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業務資格,xx南分公司的郵幣卡品種交易開展了類似證券發行上市的現貨發售模式,采用連續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違反了國發[2011]38號文件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等相關規定。該局按《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負有對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非法交易活動認定的職責,一審法院因案件審理需要提請該局進行涉案交易性質的認定,并無不當。xx市南分公司作為現貨交易場所開展的涉案交易行為,未經國務院批準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效力性及強制性規定。因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期貨交易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故一審法院基于上述事實,認定xx市南分公司涉案交易行為屬于非法期貨交易應為無效并無不當。交易金合發娛樂城無效,xx市南分公司由此取得的財產,應依法返還被上訴人宋陽投入的交易款28700元。xx市南分公司作為xx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依法由xx公司承擔。法院判決:一審判決:一、宋陽在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交易平臺上的交易無效;二、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返還宋陽投入的交易款28700元;三、駁回宋陽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涉訴由于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對于爭奪國際定價權以及國民經濟均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如貴州、昆明、海南等各地紛紛出臺相關政策鼓勵發展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從當前我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發展現狀分析,其存在的涉訴風險包括:一是交易模式違法違規,屬于非法期貨交易,并可能涉嫌詐騙、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問題。二是資金存管安全性問題,交易場所以及有關董事、高級管理人等擅自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問題。三是實物交收問題。經典案例xx交易所有限公司、陳桂芹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魯民終201號】基本案情:xx交易所于2007年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提供化工產品、農產品、林產品、鋼鐵產品、有色金屬、成品油,礦產品、文化藝術品的交易服務;商務信息咨詢服務等。xx交易所開發了“xx交易軟件”,搭建了交易平臺,提供交易規則,提供交易客戶端軟件,組織標準化合約的公開集中交易,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按照xx交易所規定的機制進行交易。交易模式為雙向交易機制。根據xx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辦法》,其會員在xx交易所管理和授權下,開始業務。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持倉限額及交易限額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會員交易擔保制度、資金存管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異常情況監控管理制度等期貨交易制度。根據xx交易所交易軟件頁面顯示,xx交易所電子盤內上架交易品種包括南商油、南商鋁、銅礦等多個交易品種。交易機制完全一致。交易軟件有主菜單、交易系統、報表系統、交割申報、報價窗口等。通過交易軟件可以向交易客戶提供各交易品種的實時買賣價格。會員根據xx交易所報價進行買賣交易。2015年9月,陳桂芹在xx交易所網站申請開設賬戶,賬號為:11×××32。同時陳桂芹在建行煤炭分理處開通了E商貿通網上銀行業務。后陳桂芹在xx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南商油”交易。陳桂芹進行上述商品交易過程中無任何實物交割記錄。建行煤炭分理處為上述交易提供資金結算服務。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0月8日,陳桂芹向xx交易所入金5筆,共計510100元;出金2筆共計186870.56元,二者相抵,陳桂芹虧損真實資金323229.44元。陳桂芹起訴請求判決xx交易所xx交易軟件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xx交易所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桂芹的訴訟請求,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桂芹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一、一審判決對xx交易所主張的仲裁條款直接進行認定,程序嚴重違法,應發回重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對仲裁條款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涉案交易是否屬于期貨交易;三、一審法院認定xx交易所賠償損失是否正確,判決賠償的數額是否正確。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xx交易所依據《xx交易所商品交易規則》第六十三條關于“在發售商品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爭議,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所調解解決;如各方協商解決未果的,可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的約定,認為本案應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本院認美洲杯冠軍賽為,首先,從上述第六十三條約定的內容分析,該條款適用的場合僅限“在發售商品交易過程中”,交易爭議的主體應是交易雙方,而不包括提供交易平臺的xx交易所。其次,該仲裁條款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實質上排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權利救濟途徑,實為限制、排除對方權利的格式條款,在xx交易所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完全理解條款內容的情況下,應認定該條款無效,不能認定雙方就本案管轄達成了協議。因此,一審法院對該仲裁條款的認定并無不當。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依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標準和程序》,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應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結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就形式要件而言,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一般具備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兩項主要特征。本案中,就交易方式而言,xx交易所利用“xx交易軟件”搭建交易平臺,提供交易規則,交易系統中除價格以外,交易品種、交易時間、報價單位、延期費、實物交收方式、實物交收時間、實物交收品級、實物交收地點等要素在交易前已經確定,符合標準化合約的特征。陳桂芹在xx交易所開設的交易平臺注冊,向其指定的賬號匯入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即可開展交易,xx交易所組織投資者以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的方式進行集中交易。就交易目的而言,涉案交易實行“T+0”模式,在交易系統中可以“買空”,也可以“賣空”,xx交易所不斷向客戶提供買、賣雙向價格,在平臺交易中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各自的權利義務。涉案交易并沒有進行過實物交割,陳桂芹交易的目的并非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差價盈利,交易標的物不是實物成品油,而是南商油標準化合約。因此,涉案交易實際采用的是期貨交易規則,而非現貨交易制度,本質為期貨交易。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xx交易所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經國務院批準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項規定,其與陳桂芹之間的交易行為應為無效。陳桂芹將資金匯入xx交易所賬戶,xx交易所應當予以返還。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xx交易所已返還316870.56元,尚余193229.44元亦應返還給陳桂芹。xx交易所認為應由國恒豐公司承擔返還責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決:一審:一、陳桂芹在xx交易所xx交易軟件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二、xx交易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陳桂芹資金323229元;三、駁回陳桂芹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148元,由xx交易所負擔。二審:xx交易所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6民初3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6民初3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6民初3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xx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陳桂芹資金193229.44元。四、駁回陳桂芹的其他訴訟請求。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涉訴案件對于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根據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易會滿同志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四次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地方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的業務范圍限于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未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信貸、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產品交易,其他類別的交易場所均不得超范圍違規從事金融資產類業務。”根據2019年7月的第四次聯席會議,地方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進一步清理整頓和風險處置工作由于疫情的影響,將原計劃于2020年底完成改為2021年6月底,金融資產類的交易所的清理整頓工作還將繼續推進。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的業務多樣,比如有通道類業務,還有代銷類業務、服務外包業務、會員業務等等。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也多種多樣,可能涉及委托居間糾紛、證券糾紛、借款糾紛等各類涉訴風險。經典案例山東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與薛慶武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基本案情:xx交易所系天津市政府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在2009年12月28日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基礎上,于2010年5月21日注冊成立的我國第一家全國性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本案中,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通知涉案不良債權的優先購買權人,于2012年9月26日在xx交易所進行了掛牌交易,于2012年9月27日同薛慶武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認為其提前通知的時間僅為7天,遠遠少于《管理辦法》規定的15天期限。涉案債權轉讓并未嚴格按照《紀要》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轉讓程序存在嚴重的程序瑕疵,從而造成優先購買權人喪失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基礎。違背了《紀要》設立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意初衷,應當認定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薛慶武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本案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非協議當事人,其作為第三人只能依據上述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主張本案債權轉讓協議無效,但依據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與薛慶武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故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主張涉案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一審法院未予支持。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與薛慶武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與薛慶武于2012年9月27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2.請求判令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薛慶武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于2009年3月17日發布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xx交易所系天津市政府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在2009年12月28日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基礎上,于2010年5月21日注冊成立的我國第一家全國性金融資產交易平臺。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依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本案所涉債權在xx交易所進行掛牌交易,符合相關規定。《紀要》第六條第項所規定的,處置不良資產所采取的公開招標、拍賣并非唯一的合法方式。通過合法的金融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掛牌交易處置不良債權,更能擴大參與競買的范圍,提高效率,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故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上訴稱,長城資產公司山東分公司在轉讓本案所涉債權時,未進行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公開招標中的投標人少于三家,其與薛慶武所欠《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判決:一審:駁回長城實業集團總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清算中心涉訴案件結算環節是導致地方交易場所風險事件頻發的重要環節,自2015年開始,各地政府開始規劃設立區域清算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江蘇、江西、北京、福建、廣州、大連等地成立已經有地方清算中心。目前各地管理辦法中對于是否要求交易場所接入登記結算中心也規定不一。根據圖九,目前清算中心也在目前涉訴案件中占據7%的比例,清算中心還是會面臨一定涉訴風險,需要自身合規合法經營,做好自身風險隔離。目前清算中心在涉訴案件中可能面臨的風險是在起訴交易所的同時被要求清算中心承擔連帶責任,交易商認為清算中心為從事非法期貨交易的公司提供結算服務,與其損失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典型案例桑文虎與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xx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魯0211民初18308號】基本案情:2016年5月,原告在xx公司會員單位青島XX聯合商品經營有限公司以炒作“原油”、“白銀”低風險、高收益的虛假宣傳和蠱惑下,并由xx公司會員單位工作遠程操作安裝電腦版和手機交易軟件,并把身份證和銀行卡拍照上傳xx公司,在xx公司開設了交易賬號,原告在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6月15日通過銀行在xx公司交易中心客戶交易軟件共計向xx清算公司XX銀行賬戶入金198175.65元,期間進行了幾次交易,出金69288.9魔龍傳奇6元,會員單位獎勵手續費25064.48元,損失96869.53元。后原告得知,xx公司開展的“原油”、“白銀”實為期貨業務,交易采取放大30倍或50倍杠桿交易模式,在本人未實際購入實物的情況下,進行裸賣空交易,T加0,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買賣不通過實物交割,也不以實物為交易目的,假借第三方托管,實質將客戶資金直接入賬。原告認為,xx交易中心的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xx公司從事的是非法期貨業務,故原告在xx公司交易系統的交易應屬無效。被告xx清算公司作為無第三方支付資質清算公司,在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違法為xx公司提供結算服務,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必然因果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原告在xx公司交易系統開戶及全部交易無效;2、判決xx公司返還原告96869.53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從2017年6月15日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止,xx公司xx清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保全費由xx公司、xx清算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xx公司并非國家批準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但其在其平臺組織的“原油”、“白銀”的交易中,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交易方式采用集中交易,交易者只需交納部分保證金即可進行交易,合約訂立后,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可以采用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交易,本案原告的所有交易均是采用合約轉讓的方式了結交易,沒有一單交易進行了實物交割,xx公司的行為符合非法組織期貨交易的特征。而且國家清整聯辦、深圳市證監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均已認定xx公司的行為構成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綜上所述,xx公司的行為構成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該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條為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違反該條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認定,xx公司在其交易平臺所組織的商品交易行為無效,原告要求確認在xx公司交易系統開戶及全部交易無效,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原告在xx公司交易平臺上的所有交易行為無效,198175.65元,出金69288.96元,會員單位獎勵手續費25064.48元,差額103822.21元,但原告在訴訟中只主張了96869.53元,系其對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可,故xx公司應當返還原告出金96869.53元,并自2017年6月16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8條第3款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原告與xx清算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被告xx清算公司為原告與xx公司的期貨交易提供的一種資金清算服務,并沒有參與其中的期貨交易,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xx清算公司的行為屬于法律所規定應當與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所以原告要求被告xx清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一、確認原告桑文虎在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臺的開戶及發生的所有交易無效;二、被告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桑文虎96869.53元及利息;三、駁回原告桑文虎對被告xx清算中心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原告桑文虎的其它訴訟請求。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目前各地地方交易場所中可能存在的涉訴風險問題包括:一是交易模式涉嫌違法違規。現貨發售模式交易環節采用集中連續競價、T+0交易,以及不存在實物交割,違反了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關于不得采取連續集中競價進行交易、T+5等有關規定,屬于非法期貨交易。二是可能存在價格操縱涉嫌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比如交易所引誘交易商進行交易,進而操縱價格,造成交易商虧損,則可能均嫌違法犯罪。四、對地方交易場所違法違規治理的思考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在全國要建立統一的規范地方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需要協調與之相沖突的相關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避免出現立法過多、立法不協同導致的法律漏洞,為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各地還需出臺相關細化性規定,據筆者統計,西藏、陜西目前還未有目前正在施行的相關管理辦法,而其他各地中,有的省份已經出臺了相關的細則規定,進一步細化對交易場所的管理,有些省市還未出臺細化的規定。在全國性法律法規出臺前,各地還需細化有關管理辦法為交易場所提供合規性借鑒,包括明確相關監管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監管要求、監管手段、處罰措施等,以及明確交易市場的準入條件、交易方式、風險監管機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等。加強行業監管各地監管部門均應加強對交易場所交易模式的監管,確立監管主體,落實日常交易場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懲治。加強對交易所的日常監管與風險預測,并對可能出現的交易所風險事件準備風險預案,將清理整頓工作轉變為日常的常態化監管。完善場所交易制度與規則各地地方交易場所需要完善自身制度和規則,完善交易模式、商品類別、交易規則、實物交收制度等,確保自身模式的合規性。結合上述審判實踐,筆者提示,對交易場所交易模式的合規性需重點審查關注以下幾點:一是確保交易對象與交易方式的合規性。交易對象需以實物商品或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作為交易對象,如不能允許交易雙方自行設定或協商的可能是標準化合約交易。以及審查自身是否存在集中交易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交易方式。二是要重視實物交收規則與倉儲物流制度的合規性,確保交易場所存在真實實物交割,在交易場所建立與完善一套完備的實物交收規則以及相應的倉儲、物流等配套措施,促進實物交收,服務實體經濟。三是需重視對會員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與自糾自查,確保相關人員在其交易模式、展業方式中遵守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管理制度,確保從業人員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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