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中心的現貨電子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 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中心的現貨電子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并嚴格依照《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交易中心旨在運用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子商務系統,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南韓 世足用”的原則,為參與交易中心現貨電子交易的各方提供商品交易、結算、清算、交收和信息等服務,創新建設現代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交易中心進行的與現貨電子交易有關的一切活動,交易中心、各類交易會員、指定檢驗機構、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等交易會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交易中心依托門戶網站,運用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組織商品現貨交易、交收、結算、清算、倉儲物流、融資及信息資訊等管理服務。第二章 釋 義第五條 為釋疑起見,本辦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章術語具有如下意義。第六條 “交易中心”是指由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設立,為交易會員提供集中現貨電子交易及相關服務的平臺。第七條 “現貨電子交易”是指交易會員通過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及其配套的信息技術和通訊手段從事商品現貨交易的行為。第八條 “交易會員”是指具有良好資信,符合交易中心交易會員條件、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注冊取得相應交易會員資格后,在交易中心從事與現貨電子交易活動相關的企業或機構。第九條 “電子合同”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在達成交易后形成的關于買賣標的商品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在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以持倉的形式記載。第十條 “凈價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內的現貨電子交易報價為不包含增值稅、進出口關稅、印花稅、消費稅、其他附加稅等稅費的標的物價格。第十一條 “最后交易日”是指電子合同規定交易雙方可以訂立或轉讓該電子合同的最后截止日期。第十二條 “指定結算銀行”是指經交易中心指定并簽訂合作協議,協助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銀行。第十三條 “交易會員專用結算賬戶”是指交易中心在指定結算銀行開立,用于和交易會員在該指定結算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為交易會員提供交易、交收過程中各款項結算服務的銀行賬戶。第十四條 “保證金”是指交易會員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會員專用結算賬戶中以確保合約完成交易與交收行為的履約資金,是已被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第十五條 “結算”是指交易會員在交易中心內進行現貨電子交易、交收或資金調撥等原因所發生的貨幣收、付業務的清算。第十六條 “保證金賬戶”是指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設立,用以記載每個交易會員保證金明細的記錄臺賬。第十七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交易會員在交易中心交易會員專用結算賬戶中,為了進行商品現貨交易、交收、結算預先準備的專用結算資金,是未被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第十八條 “結算價”是指某一商品按照現貨電子交易當日成交量的加權平均計算的價格。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連續三個交易日無成交價格的,由交易中心根據交易規則確定并公布結算價。第十九條 “記虧不記盈”是指交易中心結算部門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后,根據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現貨交易電子合同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交易會員的結算準備金,盈利部分暫時凍結直至該合同交收結算完畢。第二十條 “逐日盯市”是指在每個交易日結束之后,交易中心結算部門先計算出當日現貨交易商品結算價格,核算出每個交易會員每筆交易的盈虧數額,以此調整交易會員的保證金賬戶,將盈利記入賬戶的貸方,將虧損記入賬戶的借方。第二十一條 “出入金”是指出金和入金的統稱。出金指交易會員通過網銀、銀商轉賬系統等方式把存放于交易會員專用結算賬戶內的保證金劃轉至該交易會員在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的行為;入金指交易會員通過網銀、銀商轉賬系統等方式把該交易會員在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中的資金劃轉至交易會員專用結算賬戶內的行為。第二十二條 “交收”是指交易雙方按照現貨交易電子合同要求,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交易中心提交貨物或支付貨款而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交易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十三條 “保稅交收”是指以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于金合發娛樂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為現貨電子交易實物交收標的物進行的現貨實物交收。第二十四條 “溢短”是指商品交付過程中出現商品應發重量與實發重量的差異。第二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經交易中心指定并簽訂合作協議,為交易會員履行商品現貨交易電子合同提供實物交收及倉儲服務的場所。第二十六條 “注冊倉單”是指經2022年世足賽下注指定交收倉庫認定和在交易中心交收部辦理了注冊手續的貨物登記電子憑證。第二十七條 “提貨單”是指交易中心根據交易會員的交收需求和《注冊倉單》所載詳細信息簽發的,用于交易會員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提取相應貨物的單據。第二十八條 “關聯交易”是指關聯賬戶之間通過約定價格、數量等頻繁交易達到操縱價格或其他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中心通過IP,MAC地址監控等手段對其進行認定。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的交易時間是指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是指中華人民世足 哥倫比亞共和國規定的節假日。第三十條 “現貨協議交易”是指現貨交易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采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電子合同訂立當日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該商品的交易方式。第三十一條 “現貨掛牌交易”是六合彩結果指交易會員需出售或采購商品時,通過現貨交易電子系統發出要約,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達成交老虎機遊戲易,簽訂現貨交易電子合同,交易雙方按電子合同條款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第三十二條 “現貨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交易會員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交易中心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交易會員通過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規定競價時間內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達成交易,簽訂現貨交易電子合同,交易雙方按電子合同條款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第三章 交易會員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會員制,只有申請成為交易會員才能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交收等業務。第三十四條 為保證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交易中心對交易會員實行統一的編碼方式進行管理。每一個交易會員擁有一個交易賬號并對應一個電子交易席位。第三十五條 交易會員應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交易賬號由交易中心分配,密碼由交易會員自行設定。第三十六條 交易會員對其交易賬號下所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指令承擔全部責任。第三十七條 交易會員代理他人進行交易,交易結果由該交易會員負責,與被代理人發生糾紛時,由該交易會員自行解決。第三十八條 交易會員不繼續在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時,應申請辦理暫停或注銷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交易會員須對其交易賬號下發生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第四章 交 易第三十九條 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品種為原油、成品油、燃料油、天然氣、綜合化工、礦產資源及其它國際能源產品。各品種詳細交易指標于該商品上市公告中予以標明。第四十條 交易中心商品現貨交易對象包括:實物商品;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經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依法批準的其他交易對象。第四十一條 交易中心根據交易會員的交易量和交收量分別收取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具體費用標準見各商品上市公告。第四十二條 交易中心交易日和交收日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調整交易時間及交收時間。第四十三條 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的方式有:現貨協議交易、現貨掛牌交易、現貨單向競價交易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交易方式。具體交易規則詳見《現貨協議交易規則》、《現貨掛牌交易規則》、《現貨單向競價交易規則》。第四十四條 交易會員通過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下達指令達成交易即視為交易雙方現貨交易電子合同的訂立。現貨交易電子合同主要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體名稱、交易商品名稱、標的、質量、包裝方式、交收時間、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等。第四十五條 現貨交易電子合同的附件和現貨交易電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 風險控制第四十六條 交易中心的風險控制實行保證金制度、結算與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持倉量制度、強制轉讓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等。第四十七條 強制轉讓盈利部分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及虧損由該交易會員自行承擔。對無法強制轉讓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也由該交易會員承擔。第四十八條 交易會員未按時履約時,交易中心有權采取下列保障措施:暫停簽訂新的現貨交易電子合同;按規定強制轉讓;依法處置抵頂物;扣除違約賠償金;依法索賠;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條 交易會員違反交易中心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中心可以對該交易會員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限制出入金;調整最低結算準備金余額標準;限制簽訂新的現貨交易電子合同;提高保證金比例;強制轉讓;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處置措施。第五十條 交易中心為防范風險按照交易中心規則采取的措施,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交易會員自行承擔。第六章 結 算第五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會員的交收貨款、保證金、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并生成結算單。第五十二條 交易中心實行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制度。第五十三條 交易中心商品現貨交易采用人民幣與美元計價,采用人民幣計價時,計價單位為元;采用美元計價,計價單位為美元;由居民企業發起的交易只能采用人民幣計價。交易中心商品現貨交易采用“凈價交易,保稅交收”,報價均不含相關稅費,交收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四條 境內交易會員自主選擇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并和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的交易會員結算專用賬戶建立銀商轉賬關系,用于交易會員保證金往來劃轉;境外交易會員的資金劃轉方式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相關政策辦理。第五十五條 交易中心交易會員結算專用賬戶由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進行監管,并封閉管理。第五十六條 經交易中心批準,交易會員可用注冊倉單或交易中心允許的其他抵頂物充抵保證金。第五十七條 當交易會員保證金賬戶余額低于交易中心規定的標準時,交易會員不能簽訂新的現貨交易電子合同。第五十八條 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結算、交收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5年。第五十九條 交易會員通過交易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結算、獲取實時價格行情,以商品現貨方式進行交易和交收。第七章 交 收第六十條 交易中心根據不同交易品種、交收期限和交易品種的產量和庫容情況限定交易會員在不同階段的交收數量。交易會員的交收數量限量由交易中心統一規定,并可根據其注冊資本、信譽、抗風險能力、歷史交易和交收情況進行調整。第六十一條 根據交收地點是否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交收業務分為指定交收倉庫交收和非指定交收倉庫交收。第六十二條 交易會員必須嚴格按現貨交易電子合同的約定,在規定的交收期限內完成貨物交收。交易中心有權對交易會員在貨物交收中發生違約行為進行處理,對交易會員拒不履行現貨交易電子合同交收義務的,交易中心有權強制執行。第六十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按與交易中心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對交易會員交收提供服務,并對交收商品的數量、質量負責。第六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名單詳見交易中心網站。第六十五條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負責對交收貨物進行復檢。交易會員應在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檢驗單位。交易中心將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作為認定交收貨物質量和數量的最終依據。指定檢驗機構名單詳見交易中心網站。第六十六條 指定檢驗機構須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因檢驗報告失真而造成損失的,由指定檢驗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第六十七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交易會員出現結算、交收風險,對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主體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情況。第六十八條 出現前款第項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項異常情況時,由交易中心風險控制委員會決定,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提高保證金比例、限制出入金等緊急措施。交易中心采取的緊急措施可以對交易雙方同時執行,也可以對某一方單獨執行。第六十九條 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應提前發出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場異常情況下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5個交易日,異常情況期間交收處理視具體情況另行通知。第九章 信息發布第七十條 由交易中心管理和發布的各類信息,未經交易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或用于商業用途。第七十一條 交易中心通過門戶網站以及網站公示的交易中心各部門統一服務郵箱發布交易中心文件、公告、通知、相關統計數據等信息。第七十二條 交易中心發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稱、交收時間、成交價、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量、各指定交收倉庫的庫容量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信息發布應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布。第七十三條 交易中心采取有效通訊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第七十四條 交易會員、指定交收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不得發布虛假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由此給交易中心造成損失的,交易中心有權依法對交易會員、指定交收倉庫、指定結算銀行進行處罰并要求賠償。第七十五條 交易中心、交易會員、指定交收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以及提供服務的其他合作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泄露現貨電子交易業務和合作過程中獲取的各方商業秘密,法律法規必須配合的除外。交易中心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第七十六條 為保證交易信息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交易中心建立必要的數據備份。第十章 爭議處理第七十七條 交易會員、指定結算銀行、指定及非指定交收倉庫、指定檢驗機構在交易中心交易、結算、交收等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請調解。爭議各方經協商或交易中心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交易中心監督協議的履行;若在爭議發生后爭議各方協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調解無效的,可以向洋浦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七十八條 提請交易中心調解的當事人,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易中心的調解意見,經當事人確認,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后生效。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第七十九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則,對在交易中心內的商品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交易中心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監督、檢查有關政策、法規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確保交易中心依法有序運行;監督、檢查交易會員財務資信狀況以及交易運行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護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監督、檢查指定交收倉庫貨物交收以及相關的業務處理情況,確保交收業務順利實施;調解、處理有關交易糾紛,對各種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第八十條 交易中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調查、取證,相關交易會員應全力配合。第八十一條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不能秉公履行職責的,交易會員、指定交收倉庫等有權向交易中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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