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影評:《掃毒2》中的賢內助高參——鄒律師 近日,《掃毒2》在各大影院上映,描繪了由劉德華飾演的“天哥”和由古天樂飾演的“地藏哥”之間展開的“天地對決”之勁爆場面。在我這位律師看來,全片多處明示和暗示了在天哥成長為財技天王、商業巨子的過程中, 影評:《掃毒2》中的賢內助高參——鄒律師 近日,《掃毒2》在各大影院上映,描繪了由劉德華飾演的“天哥”和由古天樂飾演的“地藏哥”之間展開的“天地對決”之勁爆場面。在我這位律師看來,全片多處明示和暗示了在天哥成長為財技天王、商業巨子的過程中,天哥的妻子鄒律師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點石成金”之作用。一、反映鄒律師職業角色的片段天哥和鄒律師之相識天哥作為金融從業者在臺下聆聽了鄒律師在“金融法巴西 世界 盃律實務講座”中的執業心得分享,并在緊隨的交流酒會上主動與其攀談,由此開啟了兩人相識相知相愛并最終邁入婚姻殿堂的歷程。審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婚后多年間,天哥通過收購兼并和商業運營的手段逐步成為了三家上市公司及眾多關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鄒律師擔任其中多家公司的執行董事,系天哥在公司合規治理上的賢內助。晚上鄒律師還在家中審閱某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在媒體面前以律師身份力挺天哥在天哥叔叔追悼會場外,毒梟“地藏哥”向在場眾記者大肆渲染天哥過去不光彩經歷,鄒律師挺身而出警告地藏哥:“我是余順天的律師,你說的話財神娛樂城已經被媒體記錄下來,這以后都是對你不利的呈堂證供!”二、天哥法律天分的高光時刻婚后多年,通過對鄒律師的耳濡目染,天哥的法律細胞是否以及產生了怎樣的裂變呢?順天集團大門前的記者團中,有人高聲問道天哥他對香港小姑娘因毒品而死的看法,對毒販恨之入骨的天哥轉身通過眾記者向社會宣布:“我會用一億港元作為獎金,只要殺了香港最大的毒販!”當在場記者問道:娛樂城 評價“你是指誰?誰是香港最大的毒販?”天哥回答:“你是傳媒,你自己去查啊。”旋即引起全港輿論廣泛關注,有人質疑他涉嫌教唆殺人,更多人佩服他為民請命挑戰毒販的膽量。警方高度重視,香港律政司司長應邀親自參會向警界高層釋疑“懸賞殺毒販”的法律定性:“懸賞在法律上是一份單方合同,也就是由一方當事人作出允諾,而另一方當事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所達成的合同。懸賞本身是不犯法的,比方我們懸賞找回我們的財物,或者貓貓狗狗等,除非懸賞的內容是涉及不合法的范圍。我看過他的內容,他有提到殺人,但是他用的字眼是‘香港最大毒販’。怎么證明最大?”對這個無解的問題,警官們也承認:“誰是全港最大毒販呢?我們警方從未公布過。我們也確實不可能公布一個尚未抓捕的嫌疑人。余順天真是棋高一著!他是想引起社會關注,并且讓毒販們內斗。”故事情節的發展正如天哥所望,上述懸賞對香港販毒集團的瓦解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并且還不構成違反香港法律。天哥的法律天分在無意中高光爆發,這與其賢內助高參——鄒律師的多年輔助,想必不無干系。三、天哥“懸賞殺毒販”的中國法分析筆者未曾習修香港地區法律,亦未獲香港地區律師資格,故無法運用當地法律對天哥“懸賞殺毒販”事宜進行分析和判斷。不過,筆者可以嘗試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探究竟。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我國法律法規并未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進行明確規定,由于立法層面的不完善,學界關于懸賞廣告的法律性瑪律蒂波質存在兩種觀點,第一,認為懸賞廣告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懸賞人一旦發布懸賞廣告,該法律行為即告成立,該懸賞廣告即構成相對人的請求權基礎,只要相對人完成指定任務,就可以向懸賞人請求支付報酬。第二,認為懸賞廣告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要約環節。懸賞人發出懸賞的意思表示可視為“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任務即為“承諾”,此時合同關2018世界盃預測系成立,相對人有權依據該合同向懸賞人請求支付報酬。經筆者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判例,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持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第一,對懸賞廣告的定義是放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內,即最高人民法院對懸賞廣告的理解是納入合同法的分析框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懸賞合同糾紛歸屬于“合同糾紛”案由項下。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的公報案例“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煉的裁判摘要明確寫道:“懸賞廣告系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只要行為人履行了懸賞廣告中指定的義務,即構成對廣告人的有效承諾。要約人不得以懸賞廣告非真實意思表示而拒絕履行給付報酬的義務。”第三,在最高法民申2252號、最高法民申1028號-1037號等系列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反復指出:“一般的懸賞廣告合同糾紛,懸賞廣告的發布即為懸賞人發出的要約,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其行為即為承諾,雙方形成合同關系,屬于民事糾紛處理范疇。”我們暫且把天哥“懸賞殺毒販”定性為中國法的“要約”,我們再來看看天哥的懸賞廣告是否有效。天哥的懸賞廣告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五大 聯賽示。”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回看“天哥”的懸賞,誰是最大毒販沒有具體說明,即不具備第十四條規定的要約成立的第一項條件,這個懸賞廣告不構成有效要約,從而潛在受要約人無法對這個內容不具體不確定的“要約”完成“承諾”行為。構不成要約,完不成承諾,合同關系的兩大構成要件均不具備,合同關系無法成立。合同不成立,一億港元的懸賞自然無從談起。腦洞大開有人問我:“傅律師,假設天哥指明道姓說出誰是香港最大毒販,并且有相對人干掉了這個毒販,那么這個相對人與天哥能達成有效的懸賞合同關系嗎?”我對朋友說:“首先,如果這種情形真的發生了,那么相對人將構成故意殺人的刑事犯罪,天哥也可能因此成為教唆犯。其次,咱們可以接著你的腦洞大開,從合同法角度分析。”假設天哥說出誰是香港最大毒販,那么天哥的意思表示就構成合同法第十四條項下的“要約”了,可這時即便有相對人干掉了毒販,即完成了“承諾”行為,雙方還是無法形成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教唆他人犯罪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在此基礎上的合同怎么可能有效呢?!四、觀影有感圖片《掃毒2》中四位金像獎影帝和一位金馬獎影后同臺競技,情節緊湊對抗,確實值得一看!同時,我結合自身經歷也產生了獨有觀感:首先,咱要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其次,有一位律師在身邊做參謀很重要啊!如果還在讀書可以考慮去法律系找男朋友或女朋友;如果工作后找對象可以考慮男律師或女律師,對自己創業、展業、守業均大有裨益!如果以上兩種情況都不符合,也沒關系,交一位律師朋友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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